大連市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政策原文( 四 )


第十七條(教學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培訓項目及培訓內容,開設課程、選用教材、組織教學 。舉辦者應當對教材的合法性、合規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門檢查等作出書面承諾 。涉及引進教材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違反憲法法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迷信 。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區市縣(先導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
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區市縣(先導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
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 。
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制訂基于相應課程(職業)標準的教學評價辦法,建立有效的質量監控制度,確保教育教學質量 。
校外培訓機構以互聯網等方式提供教學服務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 。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教學管理,確保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按照統一教學標準提供培訓服務 。
第十八條(師資和人員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聘用外籍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
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 。
第十九條(資產和財務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同時,應當獨立設置財務管理機構,統一機構財務核算,不得賬外核算;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或預算數代替實際支出數 。
校外培訓機構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其中,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落實法人財產權,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法人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
第二十條(安全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加強消防、食品、公共衛生等安全管理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配備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安全工作職責,防范各類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
第四章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一條(變更事項)
在辦學許可有效期內,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名稱以及場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開辦資金等其他重大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申請變更 。
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清算執行機構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不得變更 。
校外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決策機構人員等變動的,應當經由審批機關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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