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橋下散步時,撿到手機,多次套取手機密碼,獲得后轉出7000元

微信|橋下散步時,撿到手機,多次套取手機密碼,獲得后轉出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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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下散步時 , 撿到手機 , 多次套取到手機密碼為“112233” , 開機登錄后 , 將微信零錢中7000元錢轉到自己手機 , 后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

廉某某 , 只有小學文化 , 苗族人 , 2021年7月11日晚上20時許 , 廉某某在縣城大橋下散步時 , 在大橋附近人行道的凳子上撿到被害人江某某遺失的一部OPPO手機 。 廉某某將撿來的手機帶回自己家中后 , 多次套取手機密碼 , 沒想的是 , 居然真被廉某某試出手機密碼為“112233” , 廉某某登錄進入了手機系統后 , 在微信零錢中發現有7000元錢 , 廉某某試出手機的微信支付密碼也是“112233” , 遂將7000元錢通過掃描自己微信收款碼的方式轉到了自己的微信賬戶中 。
2021年11月4日 , 廉某某主動到公安局機關投案自首 , 將撿到的OPPO手機交給了公安機關 , 并向公安機關退繳了全部違法犯罪所得人民幣7000元 , 公安機關將OPPO手機和人民幣7000元發還給了被害人江某某 , 江某某對廉某某表示諒解 。
本案的法律問題 , 廉某某的行為構成什么罪?
釋案說法 , 廉某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

盜竊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 秘密竊取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
本案中 , 廉某某撿到手機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的 , 系不當得利行為 , 應當返還被害人江某某 。 如果廉某某在江某某索要手機不歸還的情況下 , 可能涉嫌構成侵占罪 。
廉某某將江某某手機微信內7000元錢轉到自己手機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 廉某某為了達到自己占有財物的目的 , 套取手機支付密碼后 , 將7000元轉至自己手機 , 該7000元相對于江某某來說 , 江某某并不知情 , 廉某某使用的是秘密手段 , 因此 , 構成盜竊罪 。
廉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 并歸還了手機、7000元錢 , 取得了江某某的諒解 , 最終檢察機關對其作不起訴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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