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的法律問題 威海工傷保險流程中遇到爭議怎么辦

工傷保險流程中遇到爭議怎么辦
職工發生工傷后 , 須經過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才能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費的 , 相關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規定分別支付;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的 , 相關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支付 。在此過程中 , 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可能會發生工傷保險爭議 。為了保證當事人 , 特別是工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 在工傷保險流程中遇到爭議要學會正確維護自身權益 。
對工傷認定有爭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對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有爭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 , 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
對工傷保險待遇有爭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 , 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協議的爭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
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 , 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 ,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
對單位繳費費率有爭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
【工傷保險的法律問題 威海工傷保險流程中遇到爭議怎么辦】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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