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參保的原工作人員連續工齡是否視同繳費年限

未參保的原國有、集體企業固定職工,其原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的連續工齡是否視同繳費年限?
【未參保的原工作人員連續工齡是否視同繳費年限】原國有、集體企業固定職工,因企業改制、破產、倒閉而失業且未參保人員,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前要求參保,且建立個人賬戶后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其原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
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建立個人賬戶后連續繳費不滿5年的,可順延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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