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區養狗規定 洛陽城市區違規養狗怎么處罰

《洛陽市市區養犬管理規定》裁量標準
一、限養區內無準養證擅自養犬
【法律依據】
第四條 限養區內養犬實行嚴格限制、統一審批、分類管理的原則 。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
第十七條 限養區內無準養證擅自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
【裁量標準】
(一)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限養區內無準養證擅自飼養犬只1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處一千元以上一千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
(二)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限養區內無準養證擅自飼養犬只2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處一千元三百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限養區內無準養證擅自飼養犬只3只以上或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處一千元六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
二、未經批準,在限養區內開辦犬類交易市場
【法律依據】
第五條 未經批準,限養區內不得開辦犬類交易市場 。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裁量標準】
(一)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經營犬只20只以下的,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未在規定區域內經營犬只20只以上50只以下的,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并處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未在規定區域內經營犬只50只以上的,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并處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三、違反出戶、準養證注銷變更、繁殖幼犬處理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第十條 經登記準予養犬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限養區內攜觀賞犬出戶時間為二十時至次日七時 。出戶時,必須掛犬牌、系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 。單位大型犬嚴格實行拴養和圈養,不得出戶;
(二)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市場、商店、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體育場、娛樂場、車站等公共場所;
(三)不得攜犬乘坐公共汽車、電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立即予以清理;
(五)定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六)飼養犬死亡、遺失、轉讓、贈與或隨單位、個人遷移的,應在三十日以內到發證部門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七)飼養犬繁殖幼犬時,養犬人應在六十日以內自行處理 。
未按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公安機關按無證犬處理 。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養犬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裁量標準一】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養犬人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二)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被投訴的,對養犬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裁量標準二】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六)(七)款規定之一,逾期10日以下的,對養犬人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二)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六)(七)款規定之一,逾期逾期10日以上的,對養犬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四、倒賣、偽造、涂改、擅自轉讓準養證或犬牌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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