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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是按新生兒出生時的上年度靈活就業人員月醫保繳費基數÷30×法定產假天數計發 。
例如,小王是本市靈活就業人員,今年7月1日后參加生育保險,12月第一次生孩子,剖宮產生下一孩 。去年月繳費基數為3957元,按目前政策,小王可以享受的產假天數為:一孩產假158天,剖宮產加15天,合計173天 。因此,小王能享受的生育津貼為3957÷30×173=22818.7元 。

【寧波生育金領取標準一覽表查詢 寧波生育金領取標準一覽】發放規則
用人單位按照“生育津貼與工資不重復發放”的原則,在收到生育津貼后及時做好與產假期間工資收入的清算工作:
產假期間工資收入低于生育津貼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用實有資金賬戶中的生育津貼予以補足;
產假期間工資收入高于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無需補差 。
行政機關、參公事業單位和財政全額補助事業單位,清算后留存在基本存款賬戶的生育津貼結余部分,由用人單位在年度終了前,通過辦理國庫集中支付退庫的方式沖減當年單位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績效工資等科目支出;財政適當補助和經費自理事業單位中,單位人員經費主要由財政資金保障的,按照上述全額保障單位的方式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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