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失業金能領幾次 無錫失業金領取次數上限

無錫失業金領取次數上限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 。
沒有明確的次數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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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且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3次拒絕接受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暫停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中斷原因消失后,可以恢復領取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并且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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