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失業保險待遇明細 無錫失業保險待遇明細查詢

無錫失業保險待遇明細
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
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
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 。【無錫失業保險待遇明細 無錫失業保險待遇明細查詢】
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 。
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確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
注:統籌地區消費物價指數持續上升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放動態物價補貼,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
醫保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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