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指引全文內容

廣州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指引(試行)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版)》、《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粵綜治委人口辦〔2017〕11號)、省公安廳《關于方便繳納社保或居住在自有(直系親屬)產權房屋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的通知》(粵公網發〔2018〕3353號)規定,為方便我市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和廣東省居住證,特制定本指引 。
一、居住登記
(一)登記對象 。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居住的流動人口 。
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穗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 。
(二)受理機構和申報方式 。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后,按規定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的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申報居住登記 。
流動人口可到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窗口申報,也可通過廣東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系統,或者通過公安、來穗部門開發的各類自助申報移動終端進行申報 。
(三)所需材料 。
1.申請表 。如實填寫《廣州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申報表》 。
2.身份證明 。申報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代申報居住登記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
3.居住證明 。居住地址證明原件 。居住地址證明原件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賓館旅店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或者屋主與借住人簽訂的借住手續證明 。
4.申報人相片 。申報人在具有相關照相資質的照相館拍攝取得的居住證相片回執,或者工作人員通過居民身份證讀取芯片相片信息 。
(四)登記流程 。
對于窗口受理的,經審核,提供材料真實有效,符合要求的,當場領取《廣州市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憑證》,回執正聯交申報人,回執副聯經申報人簽名確認后交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 。
流動人口未能提供居住地住址證明材料的,工作人員應當核實情況,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居住信息后,通知申報人攜帶身份證到居住地的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領取《廣州市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憑證》 。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 。
對于自助申報的,經工作人員核實符合登記條件的,在補充居住登記有關信息后,通過申報終端提醒申報人攜帶身份證到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領取《廣州市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憑證》 。回執上的登記日期以自助申報系統或終端登記日期為準 。不符合登記條件的,通過申報終端提醒申報人 。
流動人口在我市辦理居住登記后,注銷其原居住地的居住信息,已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的,注銷其原居住證功能 。
(五)居住登記憑證補打 。
流動人口丟失居住登記憑證的,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到居住地的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申請補打,代為補打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
二、居住證申領
(一)申領居住證條件和申領機構 。
在居住地辦理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流動人口,可以依規定到實際居住地的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申領居住證 。也可通過廣東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系統,或者公安、來穗部門開發的各類自助申報移動終端進行申報辦理居住證申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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