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稽核處罰 城鎮醫療保險監管稽核規定

【醫療保險稽核處罰 城鎮醫療保險監管稽核規定】一、醫保費征繳稽核
制定稽核工作計劃→提前3日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和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事項告知被稽核單位 , 發通知書→ 檢查組調閱或實地查閱相關資料→稽核意見書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稽核單位(有違規行為的在10個工作日內送達)→存在違反法規行為的單位應在限定時限內予以改正→稽核資料整理歸檔 。
二、醫療監管
1.“兩定點”監管:修訂完善“兩定點”協議→簽訂協議→檢查協議執行情況→提出整改通知→檢查整改情況 。
2.“兩定點”考核:平時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年度考核(參與人社行政部門考核組)→形成考核結論→通報考核情況 。
3.異地醫療費用監管:現場或非現場核實大額醫療費用→對查實的欺詐偽造醫療費用按照《社會保險法》有關條款提出處理意見→上報人社行政部門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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