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于失業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 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 三 )


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4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
【我國關于失業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 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六)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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