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醫學檢查證明》醫學意見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醫學意見怎么填寫

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并在“醫學意見”欄內注明:
(1)雙方為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如發現一方或雙方患有重度、極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發作期有攻擊危害行為的,注明“建議不宜結婚” 。
(2)發現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臟器疾病,以及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議不宜生育” 。
(3)發現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或其他醫學上認為應暫緩結婚的疾病時,注明“建議暫緩結婚”;對于婚檢發現的可能會終生傳染的不在發病期的傳染病患者或病原體攜帶者,在出具婚前檢查醫學意見時,應向受檢者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及采取其他醫學措施的意見 。若受檢者堅持結婚,應充分尊重受檢雙方的意愿,注明“建議采取醫學措施,尊重受檢者意愿” 。
(4)未發現前款第(1)、(2)、(3)類情況,為婚檢時法定允許結婚的情形,注明“未發現醫學上不宜結婚的情形” 。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醫學意見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醫學意見怎么填寫】在出具任何一種醫學意見時,婚檢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并進行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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