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何時廢止呢 云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

$page$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批準發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離開戶籍所在地縣(市)行政區域或者設區城市的市區,到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并以異地為現居住地,根據國家規定應當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 。
在同一縣(市)離開戶籍所在地鄉(鎮)行政區域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確需適用本規定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決定 。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并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和反饋制度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
第四條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并對有關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措施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三)督促、指導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督促計劃外懷孕婦女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為其提供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等生殖健康服務;
(四)實施或者監督、檢查辦理和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工作;
(五)依法查處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
第五條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建設等行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
計劃生育協會應當協助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可以在流動人口中建立協會組織,發展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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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管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流動人口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二)為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提供避孕節育技術和生殖健康服務;
(三)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簽訂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合同,建立生育、節育情況定期報告制度;
(四)為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五)為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核發生育證;
(六)統計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生育和避孕節育情況;
(七)為實行晚婚晚育或者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落實計劃生育各項獎勵和優待措施,幫助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解決生產、生活、生育方面的實際困難;
(八)與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建立工作聯系 。
第七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管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流動人口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二)依法查驗和登記流動人口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在規定期限內補辦;
(三)對依法登記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告知其接受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管理和服務,并與流動人口的用人單位、雇主和向流動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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