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電動車上牌新規定 河北電動車上牌最新規定

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電動自行車登記工作,根據《》,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登記,適用本規定 。電動自行車登記不收取費用 。
第三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電動自行車登記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
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登記的具體工作 。
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政務服務點、公安派出所等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 。
經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的機動車登記服務站、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以及警郵、警保、警銀合作服務點等,可以根據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委托代辦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 。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電動自行車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當場登記并發放號牌,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依法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
【河北省電動車上牌新規定 河北電動車上牌最新規定】第五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應當如實提交規定的證明憑證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證明憑證的真實性負責 。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的地點、名稱及聯系方式 。
第七條 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實行電子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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