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指南最新 泰安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指南

泰安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指南
一、辦理條件
1996年1月1日以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 。
二、申請材料
新生兒父母須攜帶有效證件(一般為身份證)進行申領 。
1、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只能提供新生兒母親信息的 , 新生兒母親須出具情況說明和書面聲明(各1份) 。
2、只能提供父親信息的 , 新生兒父親須憑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書面聲明和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各1份) , 向擬落戶地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指定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 , 在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 , 只能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 , 還需提供產婦在該助產機構的住院分娩記錄(產婦病歷復印件 , 包含首頁、分娩記錄、出院記錄)(各1份) 。
3、在具有簽發資質的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包括在家中或途中急產分娩后送該機構進行斷臍、胎盤、會陰撕裂等處理的) , 由新生兒母親及時向該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本人的 , 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授權委托書、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只能提供新生兒母親或父親信息的 , 應按第1、2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
4、在不具有簽發資質的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 , 應由新生兒母親及時向新生兒出生地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還應提交相關助產機構證明和記載分娩信息的材料(1份) 。只能提供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或無法核實母親信息的 , 應按第1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
5、在具有助產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外(以下簡稱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 , 由本人或其監護人向擬落戶地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申領時應提供除按第1.2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外 , 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各1份):
(一)親子關系聲明 。
(二)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
(三)如有接生人員 , 需提供接生人員接生情況證明 。
(四)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首次簽發登記表 。
6、新生兒出生后原則上應在1個月以內按要求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超過1年時間未申領的 , 首次申領時需向簽發機構提交產婦病歷復印件(包含首頁、分娩記錄、出院記錄)、住院費用結算憑證、逾期情況說明等 , 并作出個人信息真實承諾 。如無法提供以上資料 , 須提交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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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原助產機構撤并的 , 參照第5條要求 , 由原機構所在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機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
8、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姓名信息不一致的 , 以有效身份證件為準 。住院分娩登記的姓名是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的 , 應提供相關證明;未在公安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的姓名 , 應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 。(各1份)
三、辦理時限
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
法定時限:5個工作日 。
四、辦理流程:
(一)申請
向住院分娩所在的助產機構或者縣市區衛計行政部門指定機構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窗口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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