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最新 吉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

關于印發《吉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長白山公安局,各縣市區公安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吉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78號),省公安廳制定了《吉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 。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
吉林省公安廳
2023年4月6日
吉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電動自行車登記工作,根據《吉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
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全省電動自行車登記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
設區的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登記的具體工作 。
經設區的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的政務服務中心、公安派出所、銀行、郵政、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等單位可以代辦電動自行車登記相關業務 。
第三條 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
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的地址、名稱、聯系方式及監督電話 。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應當依照本規定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現場登記并核發號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或者電子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
第六條 申請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交規定的證明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以及電動自行車的合法性負責 。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管理系統”)辦理登記,不留存紙質憑證,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核發統一式樣的電動自行車號牌 。
電動自行車號牌分為正式號牌和臨時號牌,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核發正式號牌;對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核發臨時號牌 。
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實行免費登記,免費核發號牌,號牌號碼以隨機選取(十選一)的方式由申請人通過登記管理系統現場確認 。
第二章 注冊登記
第九條 在本省初次申領電動自行車號牌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現場交驗電動自行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交易憑證等車輛來歷證明;
(三)電動自行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車輛進口憑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 。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應當審查材料的合規性,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查驗車輛腳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車質量,核驗強制性產品認證情況 。對符合條件的,在登記管理系統中錄入生產企業名稱、品牌、型號、整車編碼、車身顏色等車輛信息和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號碼、聯系方式、住址等所有人信息,上傳車輛整車編碼、合格證、來歷證明、所有人身份證明、左后方45°整車照片和所有人(或代理人)手持本人身份證明照片,委托辦理的還需要上傳代理人身份證明和委托書照片 。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在登記管理系統中記錄車輛信息及不予登記的原因,定期通過《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電動自行車違規產品信息管理”功能上報違規產品相關信息,并抄告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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