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最新 吉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 三 )


第二十一條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被盜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所有人申請及有關辦案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在登記管理系統內記錄,停止辦理該車登記業務 。
被盜搶電動自行車發還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恢復辦理該車登記業務 。電動自行車整車編碼在被盜搶期間被改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證明予以變更,恢復原整車編碼 。
第二十二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撤銷登記,收回電動自行車號牌 。對涉嫌盜搶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
第二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 。
代理人申請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應當提交被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理人身份證明及委托書 。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實施前通過帶牌銷售方式核發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繼續有效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申請補、換領號牌的,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式樣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統一制定 。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是指擁有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
(二)身份證明是指:
1、單位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其它法定證件、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2、個人的身份證明,是指《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身份的有效法定證件 。
(三)車輛來歷證明是指電動自行車銷售發票、交易發票、交易憑證,法院判決、仲裁裁決等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30日”包括工作日和節假日 。本規定所稱的“以內”,包括本數 。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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