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2021年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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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2月12日國務院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依法受保護的珍貴、瀕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所稱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陸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
第三條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 自治州、縣和市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有關科研、教學單位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工作 。
第五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 。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可以確定適當時間為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愛鳥周等,提高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 。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資源檔案,為制定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發展方案、制定和調整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提供依據 。
野生動物資源普查每十年進行一次,普查方案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術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維護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保護和發展野生動物資源 。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息繁衍場所和生存條件 。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病弱、饑餓、受困、迷途的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由其采取救護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救護 。 救護單位應當立即報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并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
第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應當采取防范措施 。 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損失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補償要求 。 經調查屬實并確實需要補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
第三章 野生動物獵捕管理
第十一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申請特許獵捕證:
(一)為進行野生動物科學考察、資源調查,必須獵捕的;
(二)為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必須從野外獲取種源的;
(三)為承擔省級以上科學研究項目或者國家醫藥生產任務,必須從野外獲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四)為宣傳、普及野生動物知識或者教學、展覽的需要,必須從野外獲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五)因國事活動的需要,必須從野外獲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六)為調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種群數量和結構,經科學論證必須獵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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