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五 )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七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相當于實物價值十倍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八條 偽造、倒賣、轉讓狩獵證或者馴養繁殖許可證,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標準執行 。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五萬元以下的標準執行 。
第三十九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范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沒收野生動物、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 。
第四十條 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考察、拍攝的資料以及所獲標本,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拒絕、阻礙野生動物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二)偷竊、哄搶或者故意損壞野生動物保護儀器設備或者設施的;
(三)偷竊、哄搶、搶奪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
(四)未經批準獵捕少量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
第四十二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被責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而不恢復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代為捕回或者恢復原狀,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者承擔全部捕回或者恢復原狀所需的費用 。
第四十三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十四條 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沒收的實物,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
【2021年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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