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最新 徐州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二 )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 , 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 。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優先辦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 , 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 。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以相對集中開發為主 , 同時可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等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
在普通商品住房等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 , 應當在項目用地出讓條件中 , 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 , 并以合同方式約定 。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 , 家庭人口3人以內(含3人)的 , 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4人以內(含4人)的 , 可以適當放寬標準 , 但最高不得超過90平方米。
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比例可以根據市區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 。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規劃設計和建設 , 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 , 嚴格執行《住宅建筑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 , 采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 , 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 。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 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 并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 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 。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監理和建材采購 , 應當采取招標方式 , 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筑企業、監理公司和供應單位實施 。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前期物業服務 , 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 , 成立由居民自我管理的社區物業服務中心 , 提供符合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物業服務 。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十七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 。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 , 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管部門 , 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蘇價服〔2002〕450號)的有關規定 , 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 并向社會公布 。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 , 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 , 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 , 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
第五章 準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
第二十一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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