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最新 徐州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徐州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 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交易和管理行為 ,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51號)和《江蘇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蘇民發〔2009〕8號)等規定 , 結合本市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交易和管理 , 適用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 ,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 , 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 , 按照合理標準建設 ,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 , 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 是指本市市區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和戶籍年限等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 。
第三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 , 統一規劃、配套建設 , 因地制宜、協調發展的方針 , 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管部門") , 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 以及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具體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承擔 。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工作 。區住房保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受理、初審、公示等相關工作 。
市民政部門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認定工作 。
市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價格、稅務、統計、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總工會、住房公積金、金融管理等部門 , 在各自職責范圍內 , 做好涉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
第五條 市房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 , 編制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投資、用地計劃 , 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 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 及時向社會公布 。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 ,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市區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 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 確保優先供應 。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 具體項目由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公布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的建設費用 , 由市政府負擔 。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可以用在建項目作抵押 , 向商業銀行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 。貸款利率的優惠政策 , 按照《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銀發〔2008〕13號)等規定執行 。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銷售要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及江蘇省政府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
第十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向商業銀行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貸款時 , 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 , 還應當提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合同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