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最新 徐州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三 )


(一)具有市區常住戶口5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
(三)無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 , 根據市區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 , 實行動態管理 , 定期向社會公布 。
第二十二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戶為單位 , 除申購家庭夫婦外 , 下列家庭成員可以作為分攤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積的人口;
(一)與申購家庭夫婦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
(二)正在服義務兵役的未婚子女;
(三)在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
第二十三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現住房面積的認定:
(一)家庭成員居住的私有住房面積;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積;
(三)已領取拆遷貨幣補償款的原住房面積;
(四)待入住的拆遷安置住房面積 。
第二十四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現住房面積的計算:
(一) 租賃公有住房的 , 以租約記載的使用面積乘以1.33;
(二) 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 , 以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 。
第二十五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
(二)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三)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四)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五)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及共同生活的證明;
(六)反映家庭財產狀況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市政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
第二十六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 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 , 應當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 , 無工作單位的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有工作單位的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 領取并如實填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 按照要求提供申報材料;
(二)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者工作單位受理后 , 就申請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財產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 , 對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 , 并在社區居委會或者本單位進行公示 , 公示期限為10天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 , 單位將核實蓋章后的《申請表》、《公示表》及申請人相關材料報送單位所在轄區民政部門;社區居委會將核實蓋章后的《申請表》、《公示表》及申請人相關材料 , 報送所屬街道辦事處;
(三)街道辦事處收到材料后 , 對申請人的《申請表》、《公示表》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 簽署審核意見后 , 報送區民政部門;
(四)區民政部門收到材料后 , 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等情況按規定進行審核 , 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 , 簽署審核意見后 , 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
(五)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到材料后 , 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等情況按規定進行審核 , 簽署審核意見后 , 報送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
(六)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收到材料后 , 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財產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 。經審核 , 符合規定條件的 , 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予以公示 , 公示期限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 , 作為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 。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 應當書面或者電話通知申請人 , 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 , 可以向市房管部門申訴或者提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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