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徐州市廉租房收費標準( 四 )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房管部門及財政、民政、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督促改正 。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
第二十九條 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社區居委會可以根據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按照申請程序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者實物配租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
第三十條 享受實物配租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年市區規定的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標準的;
(二)因家庭人數減少或者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住房困難面積標準的;
(三)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違反其他相關規定的 。
第三十一條 實物配租的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責令承租人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承租人按照同地段市場租金水平繳納房租;
(二)由承租人按照商品房價格購買 。
承租人拒絕接受前兩項所列處理方式的,由市房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
第三十三條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房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并報市政府備案 。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31日起施行 ?!缎熘菔惺袇^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徐政發〔2006〕178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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