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積分入學辦法

惠州市惠陽區教育局關于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積分入學辦法
第一條為更好地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1〕45號)、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惠府辦〔2012〕49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優化完善我區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下稱“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制度,加強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保障,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工作由區教育局統籌負責組織實施,各相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與全區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同期統一實施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隨遷子女,一是指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下同)在惠陽區居住半年以上(或持有效居住證),有合法穩定職業和住所的非惠陽區戶籍適齡入學兒童、少年;二是指其父或母具有惠陽區戶籍,但在戶籍地以外的區內其它鎮(街道)居住,并在居住地有合法穩定職業和住所的適齡入學兒童、少年 。
第四條隨遷子女積分入學,采用網上(現場)申請→學校初審并錄入系統→相關職能部門核實材料→積分情況公告→申請材料及積分復審→錄取公告共六個步驟和流程進行,全程接受查詢和監督 。
第五條申請積分入讀學校只限于本區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申請積分入讀年級只限于義務教育階段起始年級,即小學一年級和初中七年級 。
申請入讀一年級的隨遷子女必須是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滿6周歲兒童,申請入讀七年級的隨遷子女必須是當年已完成規定年限小學教育的學生 。
第六條符合積分入學申請條件的隨遷子女,應在其父或母現有住址(有房屋產權的,以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登記結果為準;無房屋產權的,以《廣東省居住證》或營業執照等合法有效證件登記地址為準)所在學區內的學校提出積分入學申請 。當年可申請積分入學的義務教育學校名單和名額,由區教育局向社會公布 。
第七條申請入學積分計算方法,按隨遷子女其父或母基本養老保險、住房保障、穩定居住、投資納稅和參加志愿服務等加分項目共五項指標及其分值計算,所有指標和項目積分只計算父或母一方,不累加計分 。具體積分指標、項目和分值計算方法詳見附表 。
第八條區教育局根據可積分入讀學校的學位情況,按積分由高到低確定入學名單(如果總積分相同,則依據積分指標從第一到第五的順序,按指標積分從高到低排序),并將錄取結果在學校進行公示 。
第九條已被錄取的隨遷子女應于規定時間內,到錄取學校按照本地戶籍學生入學辦法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積分入學資格 。
第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 。施行期間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的,從其規定 。
【惠陽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積分入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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