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樁基礎工程造價審查案例

一、工程的基本環境:
某大廈位于深圳市龍崗區 , 建造單元為某實業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 該工程樁基礎工程經由公然招標確定由深圳某基礎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承建 。并于2002年3月5日訂立預制管樁工程書面施工條約 , 條約約定承包領域為:招標圖紙中的全部樁基礎工程的全部內容及現場環境(包含打樁、預制砼管樁 , 材料費、運樁、卸樁、呆板費和進進場費、樁尖費、送樁用度、園地平整等一切內容) 。條約價款為7300000.00元 , 全部工程造價按下列約定計算:工程量按樁基礎招標圖計算 , 依據現行定額劃定的計算規則計算 , 條約價按投標價一次性包死 。同時增補條款敷衍條約價款及調解又作了具體約定 , 即條約價已包含完成招標實物工程量清單領域內全部工程量所需用度 , 除孕育發生招標書劃定的環境外 , 不再調解 。條約還約定工程量調解的環境為:經批準的設計修改(變動)引起的工程量厘革 , 工程厘革部門按投標報價給予調解 , 經批準的施工現場簽證可以調解 。敷衍條約單價中沒有適用或類似變動工程的單價 , 則按2000年深圳市修建工程綜合價錢計算后 , 按投標報價下浮率同比例下浮 。條約開工日期為2002年3月28日 , 條約竣工日期為2002年5月28日 。
二、兩方爭議的焦點:
本案兩方當事人在工程量計算 , 設計變動認定、地質資料的精確性、停工索賠等方面均存在普遍爭議:
㈠、施工單元認為:1、甲方拖延支付、少支付工程款 , 致使停工98天 , 造成停工損失100萬元 , 應由甲方給予賠償;2、甲方招標歷程中隱瞞地質實情 , 多次修改設計 , 致使實際施工時的樁長、樁型、樁數均有較大變動 , 使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較投標時的工程量在工程造價上有較大轉變 , 甲方應對所有增加工程量給予計算 , 并重新核算項目單價 , 其理由一是施工設計圖紙先后二次作出修改 , 修建物在前后的設計相比上位置整體偏移;二是地質陳訴及設計圖所示的樁長與實際不符 , 且甲方存心隱瞞地質資料 , 供給禁絕確的地質陳訴 , 并設計了非通用的招標方案;三是增加的工程量不在招標實物工程量所包含的領域且由設計修改所造成的;四是乙方已按條約約定向甲方提出增加工程量價款確認 , 而甲方不予回復 , 應視為甲方已經認可;3、在具體結算方面的分歧:關于實際完成工程量簡直定要領 , 乙方認為敷衍施工沒有送樁的 , 入土深度應為自然地坪至樁真個長度 , 有送樁的但施工樁頂高于設計樁頂標高的 , 為施工樁頂至樁真個長度 , 而敷衍有送樁但施工樁頂低于設計樁頂標高的 , 應為設計樁頂到樁真個長度 。關于計價依據 , 乙方認為條約訂立前有“工程投標價構成”和“單價構成闡述”兩個價錢 , 后者只是對前者的評釋和澄清 , 應以前者的報價作為結算的依據;關于斷樁、超送樁補樁用度 , 甲方認為該部門為未明確部門應經由協商處置處罰 , 乙方認為該部門應直接計入工程造價;關于管樁外露及超送樁接樁用度 , 甲方不予計算 , 乙方認為應公正的計取 。
㈡、建造單元認為:1、本工程為牢固總價條約 , 工程在招標投標中已有明確 , 施工中實際樁長大概凌駕或少于預估樁長 , 其危害在招標投標歷程中已表現 , 結算時除設計變動外不得對招標領域內項目作任何調解;2、乙方沒有全面推行條約 , 致使工程至今管理竣工驗收;3、工程停工的原因為乙方違約并擅自停工 , 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 應由乙方給予賠償;4、本工程勘探院供給的地質資料真實、精確 , 真實的回聲了工程的地質實況 , 施工單元以地質環境與勘探成果不符 , 要求重新核算造價的要求不得建立;5、780根樁樁頂標高低于設計樁頂標高的責任人屬于乙方 , 其接樁工程用度已包含在打樁價錢中;6、貫入度簡直定不構成設計變動 , 不應調解條約價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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