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就業創業補貼 東莞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申請辦理指南

創業帶動就業補貼辦理指南一、補貼對象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 。
二、申請條件
1. 初創企業招用員工(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滿6個月且申請補貼時仍在本企業就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除外);
2. 初創企業吸納勞動者就業申請補貼后12個月內,不同初創企業吸納同一勞動者就業的不能再次申領補貼 。
注:所有股東均為法人股東的企業和勞務派遣企業不可申請 。
三、補貼標準
【東莞市就業創業補貼 東莞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申請辦理指南】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
首次補貼申請應于相關創業主體登記注冊之日起 3 年內提出,最后一次申請時間不得超過登記注冊之日起 4年 。
四、申請材料
1. 初創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 招用人員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 招用人員勞動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4. 初創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復印件(須加蓋位公章);
5.《東莞市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申請表》;
6. 《初創企業招用人員花名冊》 。
五、辦理流程
備齊資料→自主選擇到各鎮街(園區)人力資源服務中心現場提交資料→工作人員受理資料→部門審核→撥到補助對象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
六、線下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通過現場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
2.受理:工作人員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 。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 。受理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審查 。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書面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
4.決定: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準予通過,由鎮街(園區)財政分局將創業帶動就業款撥到對象的基本帳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不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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