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交工傷保險后可獲得的待遇有哪些? 補交工傷保險后可獲得的待遇有哪些情況

【補交工傷保險后可獲得的待遇有哪些? 補交工傷保險后可獲得的待遇有哪些情況】工傷保險補交后,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 。
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
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 。
三、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 。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
應支付的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

小提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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