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材料+流程 寧波江北區住房困難家庭公租房申領指南

寧波江北區住房困難家庭公租房申領指南(條件+材料+流程)
申請條件:
1、申請時已取得江北區非農業常住戶口;單身申請的需年滿28周歲 。
2、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3、在海曙、江東、江北、鄞州、鎮海、北侖、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大榭開發區(以下簡稱市區,下同)行政區域范圍內無房或擁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單位自管房、軍產房、宗教產房,下同)的建筑面積低于戶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
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已經列入城市房屋征收(拆遷)范圍的,應按征收(拆遷)規定辦理,征收(拆遷)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請,征收(拆遷)安置后若符合申請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 。
申請材料: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下列資料、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使用A4紙):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口簿(戶籍證明)和身份證,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學等原因戶籍未在本市的應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
2、現住房情況資料證明:
(1)承租公房的(含單位自管房、軍產房和宗教產住房),提供公房租賃合同;如已參加房改還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應提供房改售房審批表;
【條件+材料+流程 寧波江北區住房困難家庭公租房申領指南】(2)1983年12月17日之前已實際承租私房的,提供所有權證明和租賃協議(證明);
(3)自住私房的,提供所有權證;
(4)居住落政私房、代管產房的,提供私房租賃合同和當地房管部門的證明;
(5)房屋征收(拆遷)的,提供征收(拆遷)安置協議和附件(復印件需蓋征收單位公章);
(6)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上記載的地址和戶籍地址與現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對應地址的房屋情況證明,包括戶口遷出地住房情況證明;
(7)住房轉讓的,應提供房產轉讓合同或契稅證等相關證明;
(8)申請人和家庭成員工作單位在鄞州、鎮海、北侖、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大榭開發區的,還需提供單位所在地房改辦(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證明;
(9)其他住房情況證明(批地建房或居住集體宿舍證明等) 。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收入證明 。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收入證明,離退休的由市、區社保部門或原工作單位出具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寧波市城區社會扶助證》或《特困職工證》 。
4、申請家庭財產狀況相關憑證 。
5、婚姻狀況證件或證明:
(1)結婚的提供結婚證,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2)單身的提供未婚證明或未再婚證明 。
6、屬于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或其配偶、區級及以上勞動模范、主要勞動力為重度殘疾家庭等需提供相關證件或相應證明材料 。
7、《寧波市江北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 。
8、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
申請流程:
1、申請受理
申請人應在公告規定的申請截止日期之前,備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慈城鎮人民政府設立的受理點辦理申請登記手續,逾期視同自行放棄 。
2、審核公示
(1)受理點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家庭財產和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初審,將申請人資料輸入電腦,由電腦程序根據輸入的評分指標按《江北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評分標準》,詳見附件2)自動生成《評分表》,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社區張榜公示10日,10日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受理點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送區房管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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