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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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要件 。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證券、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
客觀要件 。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
所謂提供,是指將虛假的有關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故意傳播或擴散 。既可以提供給個人 , 又可以提供給單位;既可以是當面口頭提供,又可以不面對他人而采用書面、影視、計算機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單個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 。但無論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須與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且必為虛假的信息 。如果與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無關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虛假的信息 , 則不構成本罪 。至于虛假信息的來源,既可以是自己編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編造的,但來源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
所謂偽造 , 在這里是指按照證券、期貨交易記錄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樣、格式、形狀等內容特征,采用印刷、復印、描繪、拓印、石印等各種方法,制作假交易記錄冒充真交易記錄的行為 。所謂變造,是指在真實交易記錄的基礎上,通過涂改、剪接、挖補、拼湊等加工方法,從而使原交易記錄改變其內容的行為 。所謂銷毀,是指將證券、期貨交易記錄采用諸如撕裂、火燒、水浸、丟棄等各種方法予以毀滅 。所謂誘騙,是指采取提供虛假的信息或將交易記錄加以銷毀的方式,以對投資者進行欺騙、引誘、誤導,從而騙取投資者信任使投資者買賣讀證券、期貨合約的行為 。
本罪為結果犯,只有因行為人的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 , 誘騙投資者的行為造成了實際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本罪 。否則,即使有上述行為 , 但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或者雖有實際損害后果但不是嚴重的后果,都不能構成本罪 。
主體要件 。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單位,才能構成本罪 。非上述人員、單位不能構成本罪而成為本罪主體 。
主觀要件 。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為虛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證券、期貨交易記錄仍決意偽造、變造或者銷毀,并且具有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目的 。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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