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養犬管理條例 廣東養犬管理規定

關于公開征求對《東莞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現將《東莞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在東莞日報登出 。敬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并于2019年12月28日前,將書面修改意見、建議(請署名)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東莞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
電話:0769-22836145
聯系人:王嘉雯、肖博雅
傳真:0769-22836190
電子郵箱:dg22836133@sina.com
地址:東莞市鴻福路99號市行政辦事中心東樓4樓435室,郵編:523888 。
東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規范養犬行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以及養犬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軍事機關、公安機關、應急管理機關、海關以及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
第三條 【基本原則】養犬管理應當遵循養犬人自律、政府監管、社會參與、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 【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和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養犬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
第五條 【部門職責】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攜帶犬只外出監督管理和流浪犬只收治管理,負責查處養犬干擾他人生活以及驅使、放任犬只傷害、恐嚇他人等養犬違法行為 。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防疫,傷人犬只醫學觀察和犬只尸體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養犬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
第六條 【村、居委會協助職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接受村(居)民的舉報、投訴,對本區域內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勸阻、制止,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協助職責】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養犬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及時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投訴、舉報 。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配合查處 。
第八條 【鼓勵社會組織參與】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參與養犬管理服務,制定行業規范,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活動 。
第九條 【宣傳教育】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和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社會團體、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行為規范 。
第二章 養犬登記與免疫
第十條 【養犬登記條件】飼養犬只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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