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生南京人才落戶政策一覽 南京高校畢業生落戶政策

南京人才落戶政策之留學生人才落戶
?落戶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戶口遷入南京市城鎮地區:
1、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或45周歲以下本科學歷畢業生(含同等學歷的留學歸國人員、非全日制研究生);
2、正在繳納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且已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40周歲以下大專學歷畢業生;
3、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人員;
4、具有三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技能類)人員 。
夫妻雙方均按第1、3、4項條件申請戶口遷入的,或一方戶口已在本市(不含戶口登記在本市學生集體戶及鼓樓區上海路203號),另一方按第1、3、4項條件申請戶口遷入的,可以同時申請隨遷未成年子女 。持有國家職業資格一級(高級技師)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職稱)證書和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人員,可隨遷未婚子女和配偶 。
?落戶所需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教育部認證《教育部國(境)外學位學歷認證書》或在國(境)外取得的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
?落戶申請提交:
1、本人在本市城鎮地區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應當在房屋所在地登記戶口,并提交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2、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直系親屬在本市城鎮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親屬戶口登記地登記戶口,并提交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居民戶口簿、親屬關系證明和所有權人同意落戶書;
3、單位設立集體戶的,可以在單位集體戶登記戶口,并提交單位同意落戶書;
4、無上述落戶條件的,可在市政務服務中心、江北新區公安分局綜合審批服務中心和江寧公安分局行政服務中心的集體戶登記戶口 。
?落戶申請處理時效:
區級公安機關戶政辦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上報區級公安機關 。區級公安機關應在自接到上報材料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返回原受理單位 。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作出不批準決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
申請人應當在遷移證件有效期內辦理遷移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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