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出手!又有A股財務造假,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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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基金報采訪人員 南深

11月23日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養鴨大戶華英農業,于12月27日收到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
告知書實錘,2020年華英農業通過少記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及營業外支出等方式,虛增利潤總額16775.3萬元,導致華英農業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河南證監局為此開出罰單,“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并處以150萬元罰款” 。
早在2021年4月,年審會計師就對華英農業2020年財務報告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 形成無法表示意見的基礎包括可持續性經營,其他應收款的款項性質、真實性及可收回性,重大存貨處置事項,訴訟及預計負債事項、有息負債違約事項等 。隨后,公司一度披星戴帽 。
2020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公告顯示 , 華英農業于2022年11月23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122022002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
僅隔一個多月,2022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河南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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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明,華英農業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2020年,華英農業通過少記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及營業外支出等方式,虛增利潤總額16775.3萬元,導致華英農業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法律文書、公告、財務資料、情況說明、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
河南證監局認為,華英農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 。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河南證監局擬決定:
對河南華英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 。
真實性曾遭會計師質疑
實際上,早在2021年4月29日,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對ST華英2020年財務報告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形成無法表示意見的基礎包括可持續性經營,其他應收款的款項性質、真實性及可收回性,重大存貨處置事項,訴訟及預計負債事項、有息負債違約事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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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ST華英發布公告稱,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29日開市起停牌一天 , 自4月30日復牌后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及“其他風險警示”處理 。然而時隔一年,ST華英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董事會關于2020年度非標審計意見涉及事項影響已消除的專項說明》稱,公司已消除2020年度審計報告無法表示意見涉及事項的影響 。
不過,ST華英立馬收到了來自深交所的《年報問詢函》,在問詢函中,交易所再度要求公司詳細說明本報告期就2020年無法表示意見事項所提供的審計證據明細,并結合本報告期補充提供的證據明細 , 詳細說明公司未能于上一報告期提供相關證據的具體原因及合理性 。
與此同時,交易所還要求ST華英在此基礎上說明是否存在于本報告期偽造、編造相關審計證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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