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靈活就業醫保補繳最新規定 沈陽靈活就業醫保補繳最新規定是什么

沈陽靈活就業醫保補繳最新規定
補繳時間:
《關于印發(沈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沈醫保發(2022)2號)出臺前 , 參保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期間存在的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部分可自愿選擇補繳 。2022年12月底前補齊欠費后 , 自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辦理醫療保險退休時不足繳費年限 , 也可選擇一次性足額補齊在本辦法實施前欠繳部分 。補齊欠費后若仍不滿足退休規定的繳費年限 , 須按沈醫保發【2022】2號文件第十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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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標準:
參保人員補繳2010年8月前醫療保險費的 , 繳費標準為167.42元/月 , 2010年9月-2012年7月繳費標準為194.28元/月 , 2012年8月-2014年6月繳費標準為218.42元/月 , 2014年7月-2015年6月繳費標準為252.62元/月 , 2015年7月-2016年6月繳費標準為276.08元/月 , 2016年7月-2017年6月繳費標準為289.2元/月 , 2017年7月-2018年6月繳費標準為310.28元月 , 2018年7月-2019年6月繳費標準為337.21元/月 , 2019年7月-2020年6月繳費標準為356.59元/月 , 2020年7月-2021年6月繳費標準為378.15元/月 , 2021年7月-2022年6月繳費標準為417.38元/月 , 2022年7月起繳費標準為450.36元/月 。
政策依據:《沈陽市城鎮靈活就業等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沈勞社發(2003)41號)、《關于將沈北新區和蘇家屯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納入市級統籌范圍的通知》(沈社發〔2008〕1號)、《關于康平縣、法庫縣、遼中縣、新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納入市級統籌范圍的通知》(沈社辦發(2009〕11號)、《關于參加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沈人社發〔2010)127號)《關于印發(沈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沈醫保發〔20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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