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集成電路設備融資租賃補助申報條件+材料+標準

【廈門集成電路設備融資租賃補助申報條件+材料+標準】廈門集成電路企業單位設備融資租賃補助申報要求
申報主體
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具有5人以上穩定技術團隊(在本市簽訂勞動合同、繳交社保),有一定數量知識產權和固定研發生產經營場所,項目在本市實施,且經廈門市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集成電路辦”)確認,專門從事集成電路領域(包括EDA工具、邏輯電路、存儲器、特色工藝半導體、化合物半導體、微機電系統與智能傳感器、基礎電子元器件、Mini/Micro LED、OLED、激光顯示等)設計、制造、封裝測試、裝備與材料等研發、生產、公共服務的單位 。

申報條件:
(1)本市集成電路設計、制造、封測及裝備和材料企業,通過設備融資租賃方式開展項目建設,申請的設備須在廈門本地,且已投入使用 。
(2)申請的設備須為光刻設備、薄膜設備、刻蝕清洗設備、離子注入及擴散設備、研磨拋光設備、封裝測試設備、檢測設備等核心設備 。
補助標準:
按照設備融資租賃費用(手續費、利息)的20%給予補助,每個單位年度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
申報材料:
(1)設備融資租賃補助資金匯總表 。
(2)項目合同、證明融資租賃手續費、利息費用的發票及銀行支付憑證復印件 。
(3)融資租賃企業設備采購合同、發票等相關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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