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17條規定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新規有哪些變化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17條規定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新規有哪些變化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規定》順應生育保險和職工醫保合并實施的新要求 ,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立法理念 , 把“我為群眾辦實事”的實踐要求貫穿于立法制度設計的全過程,加大生育保險權益保障力度,簡化經辦材料和經辦流程,完善監督舉報機制 , 為參保人享受待遇提供了更多便利 。主要亮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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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了生育保險和職工醫保合并實施的基本制度,規定生育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合并繳納,繳費比例為原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管理;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應當設置生育保險待遇支出項目,生育保險基金不單列;實行兩險統一定點醫療服務管理,為參保人就醫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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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并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未達到規定的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的職工等四類人員,無須繳納生育保險費,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 , 確保人人享受生育醫療費用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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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了累計參保1年方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內容,明確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費的 , 自繳費次月起 , 其職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首次明確終止妊娠包含“宮外孕終止妊娠”的情形,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中增加了“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期間診治合并癥、并發癥的費用”,為相關人員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提供了有效保障;將“國家和省規定納入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其他費用”納入生育醫療費用范圍 , 便于與國家有關政策措施相銜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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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27號)規定,完善了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加大對女職工生育保險權益的保障力度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從原來的15天,修改為15-30天;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從42天增加至75天;同時存在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情形的,合并計算享受生育津貼假期天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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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統一規范的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制度,精簡辦理材料、簡化辦理流程、縮短辦理時限,提升服務便捷性 , 實施一次告知、一表受理、一次辦好,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材料負擔明顯減輕了,參保人享受待遇更加便捷順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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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申請期限由1年延長至3年,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生育保險權益得到了更有效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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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提出職工在參保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者經備案后在省內異地聯網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不再受到原《規定》事前選定一家定點醫療機構的限制,切實減輕生育職工的“跑腿”“墊付”壓力 。同時,《規定》對加快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推進跨省異地生育醫療費用直接結算也提出了明確要求 。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17條規定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新規有哪些變化】 ?。ò耍┣炕松O占喙?。
完善了監督舉報機制,對參保人的監督權和救濟權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提出對欺詐騙保情節嚴重的定點醫藥機構和個人,按照規定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是首次從地方立法層面上完善生育保險信用監管措施的重要體現,對于保障醫保基金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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