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醫保參保相關條例 蘇州醫保規定


職工醫療保險
一、職工醫療保險
1.本市市區行政區域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組織,及其在職職工、退休人員 。
2.本市市區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 , 以及外地戶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且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在市區的靈活就業人員 。符合上述條件 , 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失業人員參照執行 。
3.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保后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優撫待遇) 。
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由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后,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在職待遇 , 應繳納的職工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
5.本市市區20世紀60年代精減退職人員、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干部遺屬、軍隊退休干部、軍隊及地方分散安置人員、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由管理單位按規定辦理相關參保繳費手續后,享受職工醫療保險退休待遇) 。
二、居民醫療保險
1.具有本市市區戶籍,未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老年居民(除符合實時社會醫療救助條件的人員,以及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參加市區居民醫療保險的支援“三線”建設、退休回蘇定居“老軍工”以外,其他按月享受異地養老金待遇的人員不列入市區居民醫療保險參保對象) 。

2.具有本市市區戶籍,在勞動年齡范圍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重癥殘疾人員 。
3.在本市市區托兒所、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中專、特殊學校、技校與職校 , 以及各類全日制高等學校(含民辦高校、獨立學院、成人高校)、宗教院校、科研院所就讀的學生 。
4.具有本市市區戶籍,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兒童和嬰幼兒 。
5.父母為本市市區戶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學校就讀的大中小學生 。
6.具有本市市區戶籍,在勞動年齡范圍內 , 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確有困難的失業人員 。
7.符合蘇府〔2004〕139號、蘇府〔2007〕128號文件規定,本市市區2004年1月1日后批準的征地項目中,被征地農民第三、第四年齡段人員 。
三、離休干部醫療統籌
離休干部醫療保障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實行統籌管理 。
居民醫療保險
一、非就業居民
1.老年居民:具有本市市區戶籍,未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居民,按每人每年420元的標準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其中戶籍從蘇州大市范圍以外遷入本市市區、遷入時間不足10年的人員,按每人每年1050元的標準繳納 。

2.失業人員:具有本市市區戶籍,在勞動年齡范圍內 , 未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按每人每年1050元的標準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 。
上述參保對象中,屬于《蘇州市社會醫療救助辦法》規定的保費救助對象的,個人免繳當年度居民醫保費,由財政予以補助,具體包括:經本市民政部門核準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低保邊緣重病困難救助人員、特困供養人員、重點優撫對象,具有本市戶籍的臨時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符合條件的參核退役人員、本市戶籍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總工會核準的本市特困職工救助對象,以及持有縣級以上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6級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對聽力、語言殘疾一級 , 視力、肢體殘疾一至二級 , 智力、精神殘疾一至四級的殘疾人 , 視為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可免予勞動能力鑒定) 。
二、學生少兒
1.中小學生:在本市市區托兒所、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中專、特殊學校、技校與職校(不含大專段)就讀的學生、兒童(其中在市區托兒所、幼兒園、小學、初中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學生兒童,在首次申請參保時必須按照《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入醫資格),家庭按每人每年240元的標準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 。

2.大學生:在本市市區各類全日制高等學校(含民辦高校、獨立學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宗教院校、技校與職校(大專段)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粕?、全日制研究生 , 以及父母為本市市區戶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學校就讀的大學生 , 個人或家庭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標準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 。
3.少年兒童:具有本市市區戶籍、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兒童和嬰幼兒,以及父母為本市市區戶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學校就讀的中小學生,家庭按每人每年240元的標準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 。
上述參保對象中,屬于《蘇州市社會醫療救助辦法》規定的保費救助對象的,個人或家庭免繳當年度居民醫保費,由財政予以補助,具體包括:經本市民政部門核準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低保邊緣重病困難救助人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具有本市戶籍的臨時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 本市戶籍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 , 非本市戶籍在蘇就讀大學生中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準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 總工會核準的本市特困職工救助對象 , 以及父母無業且本人持有縣級以上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學生兒童 。
三、征地保養人員
1.符合蘇府〔2004〕139號文件、蘇府〔2007〕128號文件規定,本市市區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間批準的征地項目中,被征地農民第三、第四年齡段人員 。
2.符合蘇府規字〔2014〕5號文件規定,本市市區2013年12月1日后批準的征地項目中 , 被征地農民養老年齡段人員和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中的大齡人員(男年滿46周歲及其以上、女年滿36周歲及其以上人員) 。
上述人員,其居民醫療保險費由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征地保障手續時從征地成本中按每人15000元的標準一次性劃撥 。
四、有關事項
1.從2020年度起,政府財政對參保老年居民(戶籍從蘇州市外遷入市區、遷入時間不足10年人員除外)、中小學生、少年兒童、大學生統一按每人每年63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補助資金及對免繳家庭或個人的補助金額 , 直接劃撥至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
其中:大學生參加居民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公辦高校按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 , 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由省級財政根據《江蘇省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財政補助資金分配管理辦法》統籌安排,父母為本市市區戶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學校就讀的大學生由市級財政負責安排 。
【蘇州市醫保參保相關條例 蘇州醫保規定】2.本市用人單位職工為其在大中小學校、托幼機構就讀或18周歲以下不在校的子女繳納的居民醫療保險費,可以由夫妻雙方單位各報銷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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