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戶口遷入條件 溫州文成縣戶口遷入規定

文成戶口遷入條件 溫州文成縣戶口遷入規定

文成縣戶口遷入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省、市有關戶籍制度改革精神和《文成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政發〔2016〕104號),為扎實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 , 進一步規范和調整本縣戶口遷移政策,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公民申請戶口遷入文成縣范圍適用本規定 。
國家、省、市對落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條 公民的戶口遷移,遵循經常居住地登記、人戶一致和整戶遷移的原則,實行條件準入制 。
第四條 戶口遷入縣內分為人才引進落戶、親屬投靠落戶、居住社保(就業)落戶、政策性落戶四種類別 。
第五條 因符合本規定遷入戶口的,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專學生畢業遷回、其他類型遷入應落戶城鎮地區 , 如落戶農村地區的,需要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縣城鎮地區無合法所有權房屋證明 。
縣內鄉鎮之間的遷移,城鎮地區遷入農村地區的,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專學生畢業遷回、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縣城鎮地區無合法所有權房屋證明 。
第二章 人才引進落戶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經核準可辦理人才引進落戶 。
(一)經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ABCDEFG類人才;大專(含技工院校技師班)以上學歷、初級以上職稱、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的人員,可在縣內城鎮地區先落戶后擇業 。以上人員可憑下列材料,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1.遷移人(含隨遷人員 , 下同)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落戶地證明(單獨立戶的落戶,需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投靠親友的,需提供遷入地房屋權屬證明、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同意落戶證明;落戶單位集體戶的 , 需提交單位同意落戶證明,掛靠人才集體戶的,提交人才辦同意落戶證明,下同);
3.隨遷人員關系證明;
4.ABCDEFG類人才落戶需提供縣委人才辦出具的分類人才認定證明(已實現信息共享的,可通過共享數據進行核驗,下同);大專(含技工院校技師班)以上學歷、初級以上職稱、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的人員落戶,需提供畢業證書(職稱證書或相應職業資格證書) 。
(二)前列之外的下列人員,可以在就業地落戶 。
1.經縣委人才辦認定的創新團體和創業項目人員 。
2.獲得縣級科技部門認定的地縣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完成人 。
3. 經縣人力社保認定的急需緊缺人才、緊缺工種技能人才 。
4.其他經縣級職能部門核準并經縣委人才辦同意引進的人才類人員 。
以上人員可憑下列材料 , 向就業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1.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落戶地證明;
【文成戶口遷入條件 溫州文成縣戶口遷入規定】3.隨遷人員關系證明;
4.錄用(聘用)證明、任命文件或者勞動合同;
5.資格或者學歷認定的證明材料:
(1)屬創新團隊和創業項目成員的,憑縣委人才辦出具的認定證明;
(2)獲得縣級科技部門認定的地縣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完成人,憑縣科技局出具的認定證明;
(3)屬急需緊缺人才、緊缺工種技能人才的 , 憑縣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認定證明;

(4)其他由鄉鎮黨委政府或縣級職能部門核準并經縣委人才辦同意引進的人才類人員,憑相關批準文件 。
第三章 親屬投靠落戶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 經核準可辦理親屬投靠落戶 。
(一)父母一方為縣內家庭戶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憑下列材料,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1.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及戶主同意落戶證明;
3.遷移人和被投靠人父母子女的關系證明;
4.父母婚姻狀況證明 。
(二)夫妻一方為縣內家庭戶口的 , 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憑下列材料 , 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1.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戶主同意落戶證明;
3.遷移人和被投靠人夫妻關系證明 。
(三)成年子女為縣內家庭戶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憑下列材料,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1.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遷移人和被投靠人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戶主同意落戶證明;
(四)父母為縣內家庭戶口的 , 如在我縣無成年子女照顧的,可允許成年子女投靠(照顧)落戶 ??蓱{下列材料,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1.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遷移人和被投靠人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證明 。
本條規定中對于父母和子女的相互投靠,子女包括女婿和媳婦,父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 。
第四章 居住社保(就業)落戶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準可辦理居住社保(就業)落戶 。
(一)在縣內擁有自有合法所有權房屋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憑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1.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房屋產權證明;
3.隨遷人員關系證明 。
(二)在縣內城鎮公共租賃房屋實際居住并具有使用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憑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1.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公共租賃房屋的房屋產權證及單位房屋租賃合同;
3.隨遷人員關系證明 。
(三)在縣內城鎮已登記備案租賃私房實際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憑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1.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居住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租賃房屋登記證明;
3.落戶地證明(此類情形,需提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縣內無房證明、可在租賃房屋落戶,也可在縣內同鄉鎮城鎮地區投靠親友或在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社區集體戶落戶;其中在租賃房屋內落戶的 , 提交房屋權屬證明、租賃房屋權利人同意證明 , 并核查確認該該房屋未登記戶口;投靠親友的,需提交遷入戶戶口簿、戶主同意落戶證明和遷入地房屋權屬證明);
4.隨遷人員關系證明 。
(四)在縣內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并持有縣內居住證的 ,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憑下列材料 , 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的《浙江省居住證》;
3.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憑證;
4.合法穩定就業憑證;
5.隨遷人員關系證明;
6.落戶地證明 。
(五)在縣內投資辦企業、個人創業并繳納稅款,且取得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憑下列材料,向房產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落戶地證明(商業、辦公用房不立家庭戶,可在當地社區集體戶落戶或者投靠親友;投靠親友的 , 提交遷入地房屋權屬證明、遷入戶戶口簿和戶主同意落戶證明);
3.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使用權的證明;
4.企業工商營業執照;
5.個人完稅證明;
6.隨遷人員關系證明 。
(六)在縣內有合法穩定就業的退役軍人 ,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憑下列材料 , 向就業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落戶地證明;
3.退役證明;
4.合法穩定就業憑證;
5.隨遷人員關系證明 。
第五章 政策性落戶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準可辦理政策性落戶 。
(一)被錄用或調入縣內的在編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憑下列材料,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落戶地證明;
3.組織、人力社保部門出具的公務員(參公)錄用審批表、公務員登記表、轉任審批表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審核表、流動審批表等(具有其中一項即可);
4.隨遷人員關系證明 。
(二) 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同意的駐縣內部隊現役軍人的隨軍家屬 , 可憑下列材料,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1.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師(旅)以上軍隊政治部門出具的批準隨軍證明;
3.軍人工作證;
4.干部或者士官的任命書;
5.結婚證;
6.部隊出具的房屋調配證明或者其他居住證明;
7.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相互關系證明 。
(三)經縣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審核引進的運動員,可憑下列材料,向引進單位集體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遷移人為未成年人的需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出具的同意戶口遷移報告;
3. 縣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出具的審核批準意見;
4.集體戶戶口簿和單位同意集體戶落戶證明 。
(四)縣內生源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可以申請戶口從省內外學校學生集體戶遷回位于縣內的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現家庭所在地(其中省外高校學生遷回的,需當地派出所同意遷出),可憑下列材料,向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現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戶口遷入:

1.遷移人居民身份證(退學、肄業的憑學校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遷移證);
2.正常在讀的需出具本人申請、學校在讀和同意遷出證明(退學、肄業的憑退學文件和肄業證書);
3.遷移人與被投靠人關系證明;
4.遷入地房屋權屬證明、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及戶主同意落戶證明 。
5.省外高校學生 , 還需提供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 。(遷移原因為大中專院校在校生遷回,不能以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申請遷回)
(五)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畢業時戶口在學生集體戶的,可憑下列材料,向就(創)業地、居住地或原籍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1.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畢業證書;
3.戶口遷移證;
4.遷至原籍地的,提供原戶口本或原戶口注銷證明;遷至就業地的,提供學校就業報道單、用人單位錄(聘)用證明、落戶地證明;申請時父或母的戶口已經遷移至新住址的,可以根據需要申請將戶口遷往遷移后的父或母的現家庭所在地 。
(六)在縣內依法登記注冊的法人企業法定代表(負責)人、自然人股東 , 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該企業在最近連續1個納稅年度(12個月)有實際繳納稅額的,可憑下列材料,向企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1. 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 企業工商營業執照;
3. 法人或股東證明;
4. 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年納稅證明;
5. 落戶地證明;
6. 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隨遷的,還需提供相互關系證明 。
(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評定獲得榮譽稱號未超過3 年(36個月)的下列人員,可在縣內城鎮地區落戶 。
1.獲得“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 。
2.獲得“優秀農民工”榮譽稱號的 。
3.獲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的 。
4.獲得“最美文成人”系列榮譽稱號的 。
5、被評為縣級以上志愿服務先進典型的五星級志愿者 。
6、被評為市級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員 。
以上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 可憑以下材料,向縣內城鎮地區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落戶地證明(此類情形,可投靠縣內城鎮地區親友或者落戶縣內城鎮地區的社區集體戶,投靠親友的,需提交遷入戶戶口簿、戶主同意落戶證明和遷入地房屋權屬證明);
3.榮譽認定證明材料:
(1)獲得“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 , 憑縣級以上獲獎證書或者批文;
(2)獲得“優秀農民工”榮譽稱號的,憑縣級以上獲獎證書或者批文;
(3)獲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的,憑獲獎證書或或者批文;
(4)獲得“最美文成人”榮譽稱號的,憑縣委宣傳部或縣文明辦出具的認定證明和獲獎證書;
(5)獲得縣級以上志愿服務先進典型的五星級志愿者,憑縣文明辦出具的認定證明;
(6)獲得市級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員,憑縣婦聯出具的認定證明;
4.隨遷人員關系證明 。
(八) 僧尼要求將戶口由家庭戶遷往所在寺院的,可憑下列材料 , 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市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同意遷移意見;
3.市級以上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證明;
4.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
(九)對促進本縣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遺體、組織)捐獻事業有特殊貢獻的人員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可憑下列材料,向縣內城鎮地區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落戶地證明;
3.縣紅十字會出具的認定意見書和證書;
4.隨遷人員關系證明 。
第十條 本縣戶口人員在縣內鄉鎮之間的戶口遷移,依照人戶一致的原則,可將戶口遷入其本人或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 。
第十一條 在縣內因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原因要求戶口遷移,參照本規定第七條要求辦理;因住房搬遷要求遷移戶口的,憑房屋權屬證明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報 。
第十二條 縣內戶口人員與戶口在縣內城鎮家庭戶口的戶主具有直系親屬、配偶或配偶父母、兄弟姐妹關系的 , 可以憑戶主同意落戶的書面聲明、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報 , 可申報投靠遷入 。
第十三條 縣內戶口人員因土地征收、房屋征遷、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所在住址登記條件,且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縣內沒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縣內同一社區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無處投靠的,可以遷至現戶口所在地社區集體戶 。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根據本規定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應在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內落戶 。
不具備前款條件的,可在被錄(聘)用單位集體戶、社區集體戶或者同意被投靠的親友戶內落戶 。
第十五條 按照本規定遷入戶口的人員,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隨遷落戶 。
遷入地房屋已被拆除的,不予辦理立戶、掛靠遷入等登記(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出生登記及大中專學生畢業遷回除外) 。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指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給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權的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已經實際居住已備案租賃私房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指的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執照,且依法進行就業登記、參加工作所在行政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指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本規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滿18周歲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 。本規定所指年限是指連續年限;本規定所稱“以上” “未超過” , 均包括本數 。
第十九條 申請人提供的落戶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 。存在欺騙、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落戶的,予以注銷并通知其在原遷出地恢復戶口 。
第二十條 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違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調查處理的人員等情形應當暫緩辦理戶口遷移,由當地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機關等相關單位調查核實后決定是否準予遷移 。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01月01日起施行 , 《文成縣戶口遷入暫行規定》(文政辦〔2019〕9號)同時廢止 。
文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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