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離婚協議或離婚補充協議公證指南

離婚協議或離婚補充協議公證是證明協議人簽訂的離婚協議或離婚補充協議內容真實性、合法性的公證
辦理材料:
1.協議雙方的身份證明材料(詳見備注1);
2.尚未登記離婚的,提供原結婚證;已登記離婚的,提供離婚證或婚姻狀況公證書或法院已生效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
3.變更或補充協議的,應提供原協議書(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或調解書確定事項進行變更的,需到作出該民事判決書或調解書的人民法院辦理);
4.涉及子女撫養事項的,應提供子女的出生證及戶口簿;
5.涉及財產事項的,應提供財產權屬憑證、財產價值憑證(購房合同或發票等);
6.協議書文本(協議人不能提供的,可由公證處代書);
7.協議人應親自辦理;
8.根據個案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它材料 。
備注:
1.中國內地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人士,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國外人士,提供身份證或國外居留證以及護照,持外國護照的,還需提供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護照翻譯件 。
2.證件需提交原件及A4紙復印件 。證明需原件,不需復印 。
【佛山離婚協議或離婚補充協議公證指南】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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