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 現金回執單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 現金回執單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決定 , 根據《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境外旅客 , 是指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 。
有效身份證件 , 是指標注或能夠采集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 。
退稅物品 , 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稅商店購買且符合退稅條件的個人物品 , 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稅商店銷售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物品;
(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物品 。
退稅商店 , 是指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稅局)備案、境外旅客從其購買退稅物品離境可申請退稅的企業 。
離境退稅管理系統 , 是指符合《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有關條件的用于離境退稅管理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
退稅代理機構 , 是指省國稅局會同財政、海關等相關部門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選擇的離境退稅代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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