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廉租房政策最新 廈門廉租房政策最新文件( 二 )


商品住房項目配建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按照社會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占商品住房項目建筑面積的比例,享受相應稅費優惠政策 。
鼓勵企業投資建設社會保障性住房 。
第八條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可以由代建單位承擔項目建設管理及相關工作 。
代建單位依照合同和相關規定承擔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質量、安全、投資及工期等管理責任 。
第九條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明顯位置鑲嵌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等內容 。
第三章申請與分配
第十條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戶籍,且其中一人應當在申請之日前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 。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二)申請家庭在本市無住房或者申請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三)申請家庭在申請之日前3個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規定的標準(年度家庭收入參照《廈門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委托廈門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協查申請家庭成員經濟狀況信息);
(四)申請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準 。
申請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門確認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且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
年滿30周歲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單身居民,在申請之日前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且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
申請家庭成員因就學、服兵役,戶籍遷出本市的,就學、服兵役期間仍視同擁有本市戶籍 。
申請家庭成員因就學,戶籍遷入本市的,就學期間不計入取得本市戶籍時間 。
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現役軍人且符合進廈安置條件的,視為具有本市戶籍,但不計算取得本市戶籍的時間 。
第十一條《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房產轉讓行為”具體包括買賣、贈與、家庭析產、以房產抵債等方式轉移房產權屬的行為,不包括通過繼承、接受遺贈、接受贈與等轉移房產權屬的行為 。
《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不包括本市上山下鄉知青通過投靠子女方式取得本市戶籍 。
《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已領取拆遷公有住房安置補償金未退還”的截止時間是在申請家庭辦理社會保障性住房交房手續前 。
第十二條《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家庭成員”是指與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配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或者收養關系,擁有本市戶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
為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正常生活,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當共同申請,并符合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
第十三條共同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 。
第十四條《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家庭收入(資產)證明材料包括:
(一)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繳交個人所得稅的,應當提供稅務部門認可的申請家庭成員申請之日前3個自然年度的《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記錄》,未繳交個人所得稅的家庭成員,應當提供失業證或者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二)申請家庭成員中有退休人員的,應當提供養老金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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