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廉租房政策最新 廈門廉租房政策最新文件( 五 )


前款第(一)、(二)、(三)項中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請家庭在首次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請續租之日前3個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 。
第三十條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應當根據租金補助合同確定的比例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運營企業繳納自付租金部分,租金補助部分由申請家庭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運營企業繳納 。
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在承租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殘或者身亡、重大疾病等造成近12個月家庭年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標準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請自付租金部分的50%作為特殊租金補助,由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核定,并簽訂特殊租金補助合同 。資金列入區租金補助預算 。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依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在入住社會保障性住房時,應當向該社會保障性住房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入住備案 。
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辦理前款規定的入住備案后,入住成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入住備案變更 。
非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成員,需臨時居住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在入住前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入住備案,備案時需提供臨時居住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臨時居住理由,并承諾臨時居住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
臨時居住時間超過30日的,臨時居住人員應當是申請家庭成員的直系親屬或者護理人員、保姆,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不超過一年的延長入住時間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承諾 。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將入住備案信息報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
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未按本條規定辦理入住備案的,有關部門可以停發租金補助和物業服務費補助 。
第三十二條承租的社會保障性住房因特殊情況需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應當及時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并說明空置時間和空置理由,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住戶相關申請材料及時報送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住房保障中心審核 。
社會保障性住房空置期間住戶仍需按規定繳交租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
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社會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的巡查制度,發現違反社會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告 。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及時對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的使用情況進行入戶調查、約談詢問、收集證據等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轄區派出所及居(村)委會應當予以配合 。
第三十四條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在租賃合同期內的租金補助比例、物業服務費補助比例不變,但被民政部門確認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除外 。
第三十五條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在承租期間因結婚、離婚、生育或者死亡等原因導致家庭人口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持申請材料向社會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租賃合同主體變更申請 。
第三十六條社會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
屬于低收入的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請物業服務費補助,補助標準為物業服務費的40%;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請物業服務費補助,補助標準為物業服務費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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