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廉租房政策最新 廈門廉租房政策最新文件( 六 )


第三十七條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住房保障中心核查屬實的,依照《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申請家庭信用檔案: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的;
(二)未主動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變化情況的;
(三)違反規定將社會保障性住房出租、轉租、轉借、調換、轉讓、抵押以及作為經營性用房的;
(四)改變房屋用途,擅自裝修,損毀、破壞、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的;
(五)未按規定繳交社會保障性住房租金、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的;
(六)不配合市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物業服務企業對社會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進行核查的;
(七)未按規定辦理入住備案的;
(八)應當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
(九)發生占用公共通道、違規飼養動物、噪音擾鄰、高空拋物等違反相關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經物業服務企業勸導拒不改正的;
(十)承租的社會保障性住房無故連續空置超過6個月的;
(十一)不配合有關部門對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維護維修工作的;
(十二)其他違反社會保障性住房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 。
符合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范圍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不良信用記錄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
第三十八條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積極參加社區公益、志愿服務、協助監管等活動的,經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住房保障中心確認屬實的,依照《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市、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良好信用記錄記入申請家庭信用檔案 。
市、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予以物質獎勵,具體經費由市、區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申請家庭的良好信用記錄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所在的社會保障性住房小區內公開,申請家庭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
第六章退出
第三十九條依照《條例》規定,申請家庭主動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市住房保障中心按下列程序收回社會保障性住房:
(一)申請家庭提出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
(二)物業服務企業對擬退出的社會保障性住房進行現場查看;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與申請家庭簽訂退出協議;
(四)申請家庭在退出房屋同時,應當繳清租金、物業服務費、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等應當由其承擔的相關費用,并將戶籍遷出該房屋 。
第四十條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滿需繼續承租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承租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 。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社會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續租申請的受理和審核工作 。
第四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
(一)申請家庭成員都不具有本市戶籍的,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唯一具有本市戶籍的家庭成員死亡除外;
(二)申請家庭已取得社會保障性住房后又擁有其他住房的,僅繼承、受贈其他住房部分產權的除外;
(三)申請家庭收入超過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準的;
(四)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按規定共同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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