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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廉租房政策最新(持續更新)
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
第二條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領導下,具體承擔本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審核、分配和服務工作 。
市社會保障性住房運營企業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委托或者指導下開展相關工作 。
第三條依照《條例》第六條規定,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一)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市市級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概算審核,配合做好社會保障性住房租金標準制定工作;
(二)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資金籌措,指導建設投資企業依法開展資金籌措工作,安排由市級財政統籌的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補助、物業服務費補助、維護維修費用、管理費用和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經費;
(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本市社會保障性住房選址用地規劃和規劃管理、土地供應、申請家庭住房狀況和房產交易情況的協查工作;
(四)市建設部門負責牽頭編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和建設標準,組織、協調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指導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開展項目建設工作;
(五)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各區民政部門落實申請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認定和核查以及申請家庭婚姻情況的協查工作,指導廈門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協查申請家庭收入情況;
(六)公安機關負責協助做好社會保障性住房小區的治安和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并做好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及住戶的戶籍、車輛的協查工作;
(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社會保障性住房小區內損毀、破壞、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八)金融、稅務、市場監管、人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的收入(資產)等情況的協查工作 。
第四條依照《條例》第六條規定,各區人民政府負責下列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一)負責安排由區級財政統籌的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補助和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經費;
(二)負責轄區內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三)負責區本級的社會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社會保障性住房首次申請的受理、審核和社會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監管工作,受委托承擔續租申請的受理和審核工作;
(五)負責轄區內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租金補助的核定和發放工作 。
前款所列第(四)、(五)項工作,由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具體承擔 。
第五條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住房保障經辦機構和人員,落實工作經費,負責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體工作 。
第六條居(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在轄區內協助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社會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通過政府組織建設、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和企業投資建設等方式籌集 。
采取配建方式建設的社會保障性住房,配建套數、建設標準、套型結構、收回條件等內容應當作為取得建設用地的條件,并納入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配建的社會保障性住房,應當與商品住房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建設、同時竣工使用;在竣工備案后統一移交給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運營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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