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寧波市在職職工住院醫療互助保障辦法

2023年寧波市在職職工住院醫療互助保障辦法
參保范圍和對象
第一條凡已參加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醫療保險的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非正規就業組織(包括省部屬在甬單位)的在職職工,均可由所在單位工會集體組織參保 。集體參保面不少于本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職工總數的80% 。一個參保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少于或等于10人的,須100%參保 。
參保手續
第二條集體參保所需資料和流程:
1、參加本保障辦法的在職職工名冊一份(序號、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碼用EXCEL格式制作),名冊樣表和續保單位上期參保名單可從參保網站下載;
2、單位工會管理員登錄“寧波工會網-服務平臺-基層工會-職工醫療互助保障”模塊,按照填寫保單、導入名單、支付保費、填寫開票信息的流程,完成參保;
3、集體參保只提供電子發票及電子保單;
4、集體參保均通過網上進行參保 。
保障期限
第三條本辦法保障期限為一年,保障期自當年的5月1日起至次年的4月30日止,到期另辦續保手續 。
【2023年寧波市在職職工住院醫療互助保障辦法】保障費
第四條本年度在職職工住院醫療互助保障參保費為每人60元 。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內只能投保一份,中途不得退保 。
不符合條件的參保者(如農保,居民醫保,外地醫保,無醫保人員等)如已參保,參保單位出具說明辦理退保 。
保障責任
第五條本辦法保障責任范圍為參加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按基本醫療保險認定的、醫保指定醫院住院治療后(不包括家庭病床),可按照本活動有關規定領取互助保障金,具體標準如下:
個人承擔3000元(含)以下部分,給付80%;個人承擔3000元以上部分,給付10% 。個人承擔按住院治療費醫保統籌基金字段推算,推算后個人承擔最高不超過單次住院收費票據個人支付金額 。
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按公務員醫療補助后的個人承擔部分予以給付,最高不超過單次住院收費票據個人支付金額 。
統籌基金指浙江省醫療住院收費票據(市內醫院)的醫保賬戶、浙江省醫療住院收費票據(市外醫院)的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浙江省醫療費用核撥表的統籌基金,寧波市醫保部門確認的其他住院收費票據的統籌基金等 。
第六條一個保障期限內,住院費用的個人承擔部分可累計計算,初次住院起付標準一次性給予200元補助 。
第七條保障期滿保障責任即告終止 。
除外責任
第八條以下所列情況,不負給付醫療互助保障金的責任:
1、采取掛床位或因延遲辦理出院、結算手續等產生的住院治療費用;
2、工傷、職業病、由責任方承擔的或者由國家負擔醫療費的新發、突發傳染病等情況導致的住院;
3、保障期滿該次治療尚未結束且未續保,超出保障期的治療費用;
4、參保人或被保障人的各種欺騙、作弊行為;
5、不符合條件的參保者(如農保,居民醫保,外地醫保,無醫保人員等);
6、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影響,以及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駕駛無有效行駛證或者駕駛與駕照不符的機動交通工具導致住院治療的;
7、故意行為,挑釁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8、醫療事故導致的 。
第九條被保障人有第八條第4款所指的行為,本會即終止對其的保障責任 。
保障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條申領住院醫療互助保障金應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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