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東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實施細則

祁東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住房保障政策,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019〕55號)、《湖南省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辦法》(湘建?!?016〕209號)、《衡陽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衡政發〔2015〕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祁東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
第二條 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準入、退出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賃價格,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包括歷年建設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
第四條 縣住建部門負責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其所屬實施機構承擔公共租賃住房的具體管理工作 ??h經濟開發區、歸陽工業園、基礎投、發改、財政、不動產登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公安、交警、稅務、住房公積金、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及相關社區(村)應當明確工作人員,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受理和初審等工作 。歸陽工業園區應當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機制 。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 。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采取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方式 。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 申請條件
(一)祁東縣城區(以下簡稱“城區”)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城區常住戶籍1年(含1年)以上,其中家庭成員只有夫妻倆或其中一人的,申請人須具有城區常住戶籍2年(含2年)以上;
2、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城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均年收入介于本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之間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財產(不含住房)不超過15萬元,其中家庭成員擁有的車輛市價不超過5萬元;
4、家庭成員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和撫養關系且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夫妻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孫子女、外孫子女;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及未婚子女;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弟、妹等 。未滿18周歲的子女或已成年但未獨立生活子女必須作為家庭成員 。
(二)在城區新就業無房職工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
2、具有本縣縣城城區常住戶籍;
3、本人在縣城城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4、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本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5、家庭財產(不含住房)不超過20萬元;
6、已在城區范圍內就業,且就業時間未滿3年;
7、在本縣交納社會保險1年(含1年)以上 。
(三)在城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
2、家庭成員在縣城城區范圍內均無自有住房;
3、在城區穩定就業2年以上;
4、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本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5、在本縣交納社會保險1年(含1年)以上 。
夫妻雙方或一方單獨立戶的(離婚的除外),須結合其配偶及子女的住房情況來認定其住房是否困難 。所有申請家庭自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出售、贈與、離婚析產、征地拆遷或自行委托拍賣房產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況除外),不屬于無自有住房的情形;已享受住房保障(含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已參與原共有產權建設)的對象,不得重復享受;已享受過房改購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房改政策的對象,不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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