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東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實施細則( 四 )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可申請提取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 。對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可以按規定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劃扣 。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由縣住建部門、建設單位、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共同管理 。縣住建部門、建設單位、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負責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確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組織承租人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秩序、衛生保潔等物業管理責任,承租人按合同約定承擔相關費用 。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租金收入和配套設施的經營性收入歸投資者所有,房屋維修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所有權人承擔 。
第二十四條 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縣住建部門批準,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其他需調換的,需經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單位、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同意,并報縣住建部門備案 。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單位、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或改變其用途 。承租人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縣住建部門、建設單位、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同意 。
第二十七條 保障對象退出應建立部門聯合審核制度 。保障對象承租其他公共租賃住房,或者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住房,或者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或者違規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由縣不動產登記、民政、交警、住建、市場監管、街道等相關部門負責審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縣住建部門根據相關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取消其保障資格,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
縣住建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誠信制度,完善失信懲戒機制 。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不予受理;已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承購公共租賃住房的,依法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資格 。
健全公租房退出管理機制,對違規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承租人,綜合運用租金上調、門禁管控、信用約束、司法追究等多種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對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取消其保障資格,已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騰退期不超過6個月,騰退期間按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房的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新就業大學生畢業滿規定的年限后,確實未購買自有房屋的保障對象按市場租金收取 。騰退期滿后,承租人有符合入住條件的自有住房卻拒不騰退的,縣住建部門、建設單位、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住建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承租人拒不整改的,應取消其保障資格并責令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同時取消其5年內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 。逾期不退回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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