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醫保參保相關條例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二 )


第十五條?參保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職工醫保費應按月足額繳納;職工醫保費到賬后,由經辦機構分別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于每年五月底之前申報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個人工資收入;職工醫保月繳費基數每年7月進行調整,在繳費年度期間(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繳費基數不因參保人員個人工資的變化而變化 。
十七條?職工醫保費按照我市現行社會保險費征收政策,由征收機構向用人單位或個人征收 。
第十八條?特困企業經經辦機構確認并簽訂協議,職工醫保費可按本單位月繳費基數的5.6%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單位所繳費用不劃入個人賬戶,全部進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參保職工及退休人員享受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待遇;退休人員按規定劃入個人賬戶 。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欠繳職工醫保費的,自欠費次月起,經辦機構暫停其在職職工的醫保待遇 。
欠繳職工醫保費的用人單位應足額補繳單位應繳部分的職工醫保費,并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應繳部分的職工醫保費 。由于用人單位欠費而產生的滯納金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足額補繳欠費后,經辦機構應恢復其參保職工的職工醫保待遇 。欠費不足24個月的,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職工醫?;鸢匆幎ㄓ枰灾Ц?;欠費超過24個月的,在補繳當月(含補繳當月)向前追溯24個月內的醫療費用由職工醫?;鸢匆幎ㄓ枰灾Ц?,其余時間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辦法》規定的職工醫保待遇標準支付 。
第二十條?與經辦機構簽訂按月繳納過渡性職工醫保費協議的用人單位,其應繳納的過渡費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經辦機構以簽訂協議的月份為基準,核定其應一次性繳納的過渡費總額;
(二)用人單位累計繳納數額已經超過過渡費總額的,經辦機構終止與其簽訂的按月繳納過渡費協議,單位停止繳納過渡費 。協議終止前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的過渡費為正常履行協議,超過應繳過渡費總額部分不予退回,并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
(三)2016年1月1日前參保的用人單位,其按月累計繳納的過渡費未超過應繳納的過渡費總額的,剩余的部分減半執行,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一次性足額繳納 。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辦理登記手續:
(一)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
(二)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發生變化的;
(三)職工調入、調出的;
(四)招收新參保人員的;
(五)職工退休、退職的;
(六)參保人員死亡的;
(七)參保人員辭職、被辭退、開除、除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
用人單位的申報材料齊備后,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醫療保險跨統籌地區轉出的,參保人員或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當先到轉出地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手續,存在欠費的應補齊欠費,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或社??ㄉ暾堥_具參保憑證 。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核實參保人在本地的繳費年限和繳費情況,核算個人賬戶資金,生成并出具參保憑證 。
參保人員因特殊原因無法轉出的,可將參保人賬戶中余額一次性結清給本人 。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醫療保險跨統籌地區轉入的,應按規定參加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或其新就業的用人單位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或社??ㄏ蚪涋k機構提出轉移申請并提供參保憑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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