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醫保參保相關條例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三 )


參保人員醫療保險跨省、市轉入的,原參保地實際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的年限計入實際繳費年限 。
參保人員醫療保險跨省、市轉入時,原參保地醫療保險與本地繳費年限有重復的,個人賬戶余額累計計算,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
參保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辦理過退休手續的,不再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
第三章?繳費年限和退休(職)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由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構成 。2000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國家、省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 。2001年1月1日以后實際繳納職工醫保費的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未繳納職工醫保費的時間,不計入繳費年限 。
第二十五條?靈活就業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實無力一次性補齊所差年限職工醫保費的,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繼續按月繳納職工醫保費至最低繳費年限,期間繼續享受在職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按月繳納職工醫保費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 。
靈活就業人員按前款規定繼續按月繳納職工醫保費期間,可以一次性補齊所差年限的職工醫保費,補繳后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補繳標準為其補繳當月的繳費基數 。補繳費用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劃入個人賬戶 。
第二十六條?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用人單位欠繳職工醫保費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職工本人一次性補足欠繳的職工醫保費,并繳納滯納金 。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按《辦法》第五十條整體補繳應參保未參保期間的職工醫保費的,繳費標準按欠繳年度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6%執行 。
第二十八條?《辦法》執行后,用人單位參保時,其2000年12月31日(含)前已經退休(職)的人員可直接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2001年1月1日(含)后退休(職)人員的繳費年限按《辦法》規定執行 。
第二十九條?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但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補齊所差年限的職工醫保費后,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不劃入個人帳戶 。
第四章?醫療服務和費用結算
第三十條?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或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時,發生的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憑社會保障卡結算 。
第三十一條?參保人員住院,憑定點醫療機構經治醫生開具的住院證和社會保障卡,辦理住院手續 。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期間,因病情需要確需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外的項目,要經參保人員本人或家屬簽字認可 。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應該由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記賬,經辦機構和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承辦單位應當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應該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清 。
第五章?其 他
第三十五條?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支付范圍按有關規定執行 。將掛號費納入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支付范圍 。
第三十六條?為方便參保人員診治,符合條件的特殊病人,可以設立家庭病床,管理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十七條?符合規定的門診規定病種和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其門診醫療費用可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管理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十八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規定病種和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門診診療時,醫生最長可開具不超過三個月的處方,但不得跨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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