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醫保參保相關條例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關于印發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稅務局、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局,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工作,經認真研究,制定《〈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
鄭州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稅務局
鄭州市財政局
2018年12月29日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鄭政辦〔2018〕3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辦法》中所指的退休(職)人員,是指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職)條件并且享受按月領取鄭州市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
第三條?長期在外地工作的本市用人單位職工,可以參加外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第四條 長期在本市工作的外地用人單位職工,可以按照《辦法》規定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
第五條 鄭州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提供職工醫保服務,負責職工醫保登記、征繳計劃編制、個人權益記錄、職工醫保待遇支付等經辦工作 。
第六條 稅務部門是職工醫保費的征收機構(以下簡稱“征收機構”),負責職工醫保費征收工作 。
第七條 職工醫保經辦工作應當符合簡政便民有關規定 。
第二章?參保繳費
第八條?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不再單獨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管理 。
通過工商登記數據共享平臺可以獲取信息的用人單位,憑營業執照及復印件(或電子營業執照)在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
其他用人單位應攜帶以下材料到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一)《鄭州市社會保險登記表(開戶)》;
(二)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批準成立證件、其他核準執業證件或有關職能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四)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五)其它有關證件、資料 。
第九條?用人單位辦理職工醫保登記手續后,應及時進行繳費申報,繳費申報資料經審核后,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醫保費 。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按規定辦理相關參保登記手續 。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 。
第十一條 原鄭州市國有(集體)破產困難企業在職職工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也可由單位組織統一參加職工醫保 。原享受鄭州市國有(集體)破產困難企業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仍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
第十二條?靈活就業人員辦理職工醫保登記手續后,應按職工醫保費征收有關規定,通過征收機構確定的繳費途徑,按月足額繳納職工醫保費 。
第十三條?領取本市職工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時,應填寫《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申報表》并提供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及其他相關材料 。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符合規定的予以辦理 。
第十四條?領取本市職工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應按《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一次性補齊達到職工醫保最低繳費年限所差年限的職工醫保費,并自補繳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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