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公安局關于解決市內戶口遷移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分局 , 局直有關單位:
當前 , 東莞市市內戶口遷移政策存在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不能滿足群眾多樣化需求的實際問題 , 諸如成年子女不能申請投靠父母或隨遷入戶 , 擁有房屋所有權或居住權、但未取得產權證的居民無法辦理居住遷移 , 房屋拆遷、轉讓或工作單位變動造成“空掛戶”等一系列問題 。為深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 , 更好地保障東莞市戶籍居民的合法權益 , 現就解決市內戶口遷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放寬親屬投靠遷入家庭戶辦理條件
東莞市戶籍居民申請親屬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遷入家庭戶的 , 取消投靠人及隨遷人年齡、房產限制條件 。被投靠人須為家庭戶戶主本人或與家庭戶戶主為直系親屬關系 。
二、放寬房產認定及居住遷移辦理條件
(一)東莞市戶籍居民擁有居住地址房屋所有權或居住權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含房屋產權證、土地證或不動產權證 , 房屋、土地在登記中需為住宅類用途);
2.屬工作單位安排、分配住房 , 且能提供工作單位房屋產權證明及同意安排(分配)居住證明;
3.屬拆遷安置、征收補償或農民公寓等房屋 , 且能提供本人與政府職能部門、村(社區)委員會簽訂協議等證明材料;
4.持有效居住權合同 。
除情形一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外 , 非原籍居民購買農民安居房的 , 不予辦理戶口遷入 。
(二)居住遷移辦理條件 。
東莞市戶籍居民擁有房屋所有權或居住權 , 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可一并申請辦理居住遷移入戶;屬集體戶遷家庭戶的 , 原同一集體戶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一并遷移;經遷入家庭戶戶主同意 , 原同一家庭戶內的其他親屬或非親屬人員市內無所有權或居住權房產的 , 其戶口也可一并遷移 。
【東莞市公安局關于解決市內戶口遷移有關問題的通知】三、規范遷入集體戶辦理條件
(一)由家庭戶遷入集體戶 。
家庭戶居民因離婚、征收、拆遷、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等原因 , 失去現戶口登記地址房屋所有權或者居住權 , 應將戶口遷到所有權或者居住權房屋;在市內無所有權或者居住權房屋、且不具備市內親屬投靠條件的 , 其本人及戶內家庭戶成員按以下情形辦理戶口遷入集體戶:
1.經其工作單位同意 , 可以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
2.工作單位未設立集體戶口或不同意遷入的 , 可以申請遷入當地村(社區)公共集體戶或公安機關指定集體戶;
3.經房屋所有權或居住權人提出申請 , 對拒不遷出戶口或者無法通知的 , 公安機關履行告知程序后憑調查材料將該戶口遷入當地村(社區)公共集體戶或指定集體戶 。
(二)由集體戶遷入集體戶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 可以辦理集體戶遷入集體戶:
1.夫妻雙方屬集體戶且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均無所有權或者居住權房屋的 , 經夫妻一方工作單位或集體戶管理單位同意 , 另一方可申請投靠遷入被投靠一方集體戶 , 原同一戶內的子女、父母應一并遷移;
2.集體戶人員因工作變動 , 且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均無所有權或者居住權房屋的 , 經現工作單位或集體戶管理單位同意 , 可以申請辦理集體戶遷入集體戶 , 原同一戶內的配偶、子女應一并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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